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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传销分子提供场所可重罚50万元
文章来源:转载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4-20【字体:
19日,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,针对目前省内一些地方出现的暴力阻挠执法、“涉传”人员经“洗脑”后不想离开团伙等情况,省工商局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,将对给传销人员提供传销场所的责任人,追究连带责任。

  据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,很多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后,不想离开传销团伙,在遇到取缔、驱散时,都表示愿意接受民政救助,但被解救回老家后,就偷偷外出,再选择地点聚集在一起搞传销,使打击传销陷入“驱散、聚集、再驱散、再聚集”的怪圈。

  省工商局将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,在全省建立打击传销应急预案机制和长效监管办法,预计下月相关办法草案将拟定。同时,对于给传销分子提供传销场所的,将坚决追究担连带责任。

  据了解,根据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、培训场所、货源的,将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处于5-50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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