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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直销业大门终于打开。一反之前的多数预测,《直销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在多处放宽了立法尺度。 直销专家、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晁刚令向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表示,条例首先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履行WTO协议的承诺的决心,并在此前提下“有所松动”地保留了对直销关键点的控制和解释权,而根本目的在于打击非法传销、抑制直销灰色地带。 “此次法规体现了‘宽中有严’的思路,两大法规中的每一条都没有超过1998年的两大规定,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松动。”晁刚令所指的两大规定,分别是《关于〈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〉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》(工商公字[2002]第31号,以下简称31号文件)和《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外经贸资发第455号,以下简称455号文件)。 条例没有明确表示必须要设立店铺,这和455号文件有很大区别。晁刚令表示,这是中国政府恪守履行WTO条款的最显著体现,“因为和WTO所签署的条款中明确表示,中国将‘开放无店铺经营模式’,直销是无店铺经营模式中的主要形式。” 条例指出,直销企业必须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“服务网点”,并在此基础上设立“分支机构”以管理当地业务。“以‘服务网点’代替‘店铺’,具有很高的灵活性。”晁刚令解释称。 其他的松动包括企业性质、跨区销售、培训形式等四方面。 其中,条例没有明确表示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、且必须只能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。条例指出,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,包括注册资金、保证金、企业信誉、从业经验等。“其中并没有提到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。455号文件却对此明确指出,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,而且必须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。”晁刚令表示。 其次,条例没有明确不得跨区销售。但31号文件指出,只能在直销企业设立店铺的行政区所管辖范围内进行直销。晁刚令表示,这说明过去对直销模式的定义是“店铺加直销员”,直销员属于店铺,而现在是以公司为主。 最后,条例指出,由直销企业自行进行培训,然后由直销企业自行发证,没有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发证。但455号文件明确规定,直销人员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后才能从业。 晁刚令表示,同时颁布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的目的,就在于履行WTO承诺、开放直销市场的同时,对传销进行严厉打击。 直销利弊 直销作为现代经销模式的一种,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模式。它具有减少流通环节、节省广告投入、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,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,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。但与此同时,因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、参与人员的分散性、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,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,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,特别是传销、“金字塔诈骗”和“老鼠会”等,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,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。 【责任编辑:心中有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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