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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记者获悉,为了配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的实施,商务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月1日签署商务部、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、第24号令,公布《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、使用管理办法》、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、披露管理办法》;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11月1日签署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,公布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》。3个《办法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 【责任编辑:心中有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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